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1044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