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华建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7091号 原告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287531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华建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4197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华建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华建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