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370号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北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383268。
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863软件园**楼**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F994J。
法定代表人宋明晶。
委托代理人孙泓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泽媛,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9141010567287531XR。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委托代理人南二飞,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阳,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太行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510100MA6CW1R08C。
法定代表人李小川。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太行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