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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小石桥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1601号 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2座2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小石桥支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20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小石桥支行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