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2座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586872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秦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树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662499413。送达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通达路2699号B栋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送达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通达路2699号B栋3F。
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秦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苏州秦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0元,支付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款100000元。**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58元由二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150.5元。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冻结了**名下尾号为6597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1年,自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28000元(已退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债券等财产。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划拨28000元及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