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209号
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博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秦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同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秦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溧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