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鹰潭市宏中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4529号
原告: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智慧城商业4号楼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9248278XN。
法定代表人:孙先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宏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联大道1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9B6C708。
法定代表人:李美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宏中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世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慧
书 记 员 陈巧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