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571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9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智慧城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9248278XN。
法定代表人:孙先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香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新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