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22288号
原告: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鑫裕合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裕合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