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02执193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捷家宝路9号厂房8栋1楼A、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558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祁连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0日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5月20日、2022年2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保险、网络资金、税务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7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轿车五辆,首次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部,但未实际扣押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多,账户及车辆均已被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23200元,已执行到位991.73元,剩余案件款122208.27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