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271执2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05170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647314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515.8元并支付利息(以18551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1年4月26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
本院已在执行标的额185515.80元内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20号楼15层1502【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金额为0元,尚余185515.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