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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005号 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