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天赐五金机电商行与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4民初879号之二
原告:*********天赐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内蒙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经营者:***,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天赐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天赐商行)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天赐商行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赐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赐五金机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50元,减半收取计206.25元,由***********天赐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长宋丽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