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603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6223004414、票面金额8051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覃安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