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殷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丙有限公司;某己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173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邦(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巷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坝晏阳初大道南段1号中交王府景30A栋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