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89548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河套老城区VI-L-04地块云龙小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34N4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378.6元[其中支付货款388022.6元,违约金8640元(以38802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937元、案件受理费577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