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建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本金1030719.97元,后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欠款利息共计47145.87元。被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需支付的款项已于执行立案前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前述事实,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实现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