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750号
申请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申请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00000元。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