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806号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成,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元(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