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271号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津仲调字第01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2.734096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3执1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