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4953号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30日,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给付货款、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丽丽
法 官 助 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