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7101民初386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立案后本院收到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情况说明,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同意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笑寒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