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2476号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8元,由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