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20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