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诉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1)张民初字1955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