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8民初3959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华宸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2200165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汉油田华宸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