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华宸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江汉油某某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2125号
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由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