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华宸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江汉油某某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斌,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江。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事项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明确了保全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荆州潜江油田支行,账号1813080209033236992账户上的存款4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荆州潜江油田支行的账号为1813080209033236992的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46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吕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