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02民初191号
原告:天水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某某,男,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天水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原告天水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