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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某公司;甘肃某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02民初191号 原告:天水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某某,男,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天水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原告天水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