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2民初1128号
原告:秦安县筑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大秦酒厂东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成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秦安县筑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秦安县筑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安县筑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