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900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成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