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215号
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河湾里。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娅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子璇
书 记 员 何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