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953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技园综合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称其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