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953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技园综合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称其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