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4370号

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综合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音王子,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男,该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市中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郑欢伟,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登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中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