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6623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6437365C,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4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季顺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的个人原因,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案件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庆蓉
人民陪审员 蔡林冲
人民陪审员 苌飞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希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