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12日生,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6437365C,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顺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268.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苏0902执721号案对被执行人*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