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832号 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北段(恒基名都第21幢东1单元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84UY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筑梦(卡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街道中原大道水韵太极湾08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9NQ4E73L。 负责人:***。 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6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领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