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3743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55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