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3743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55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