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3民初561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11031568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