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3民初9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淅川县寺湾镇罗岗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08××××.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681037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