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3民初9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淅川县寺湾镇罗岗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08××××.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681037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