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3民初96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1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6810376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