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391执保285号
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91民初4551号民事裁定及申请人河南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7500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河南省南阳行政支行账号为17×××53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7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金城支行账号为41×××80_1银行存款,实际冻结282.14元、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账号为60×××90-00000000银行存款,实际冻结793.1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账号为41×××15_1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0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账号为95×××94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00元、南阳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88×××80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7×××01_60000银行存款,实际冻结1.38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独山大道以西、范蠡路以北、汉城河东支西侧土地(证号0017276)价值7500000元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