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9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佳楠,系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雪舟,系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逢春,女,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69824元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现本案原告**的(2021)辽0106民初8094号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解除对其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担保人王某某名下的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80号1-7轴A-F轴的查封;
2、解除对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982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