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3775号
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
法定代表人:王贺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铁(系该公司经理),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沈阳中航航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延亮。
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由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航航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鲁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胡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