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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4339号 原告:车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车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车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