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5民初5120号
原告: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3.5元,减半收取9246.75元,由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