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5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云南三维集装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大椿树工业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何元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彪,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一丹,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Ⅱ1座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继英,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郎联和,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4-5号地块1-5层3楼301号。
负责人:张伊安。
原告云南三维集装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云南三维集装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三维集装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三维集装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天鹏
审 判 员 杜周平
人民陪审员 杨兴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