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宏运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82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兴县宏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县尉汾镇南通村黄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铝厂铝都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住所地:吕梁市兴县瓦塘镇华兴铝厂华兴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县宏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晋088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县宏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