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水暖五金市场3号楼B-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992232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山西铝厂铝都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71591914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