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814号
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50弄8号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C58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观庄桥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27637。
法定代表人:姚敬学,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50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601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2020年3月2日,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嘉兴蓝城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